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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長期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照片) |
(二) | |
(三) | 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五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三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 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如依親居留階段單次離開台灣不超過3個月則不用附,如果有則要附)8 l7 g/ R6 [# `% t* Y4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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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五) | 尚餘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剩餘效期超過1個月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身份證,注意紫本大通證是看那個5年效期不是看簽注的剩餘時間) |
(六) | 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根據情況帶,但帶一份戶籍謄本肯定OK吧) |
(七)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般人就不用啦) |
(八) | 證件費新臺幣二仟六佰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根據自己情況選擇) |
(九)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如果不是自己本人親自去辦才需要看) o/ g$ k. B! W4 G! k/ j! d8 H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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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長期居留,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 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